第一条:规则之制定
本规则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参照了国际通行惯例。
第二条:规则名词之定义
本规则各条款中,下列词语的定义为:
( 一 ) “本校”系指武昌理工学院;
( 二 ) “竞买人”系指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本校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参加竞买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竞买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对拍卖品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所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 三 ) “买受人”系指在本校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品的竞买人;
( 四 ) “委托人”系指委托本校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 五 ) “拍卖品”系指委托人交予本校拍卖的物品,尤其指任何图录内编有任何编号而加以说明的物品;
( 六 ) “拍卖日”系指在本次拍卖活动中,本校通告公布的正式进行拍卖交易之日。若公布的开始日期与开始拍卖活动实际日期不一致,则以拍卖活动实际开始之日为准;
( 七 ) “拍卖成交日”系指在本校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品达成交易的日期;
( 八 ) “落槌价”系指拍卖师落槌决定将拍卖品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 九 ) “出售收益”系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本校的其它款项后的余额;
( 十 ) “购买价款”系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品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部酬金。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其它各项费用以及因买受人不履行义务而应当支付的所有费用在内的总和;
( 十一 ) “各项费用”系指本校对拍卖品进行保险,制作拍卖品图录及其它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它费用;
( 十二 ) “保留价”系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校协商后书面确定的拍卖品最低售价;
( 十三 ) “参考价”系指在拍卖品图录或其它介绍说明文字之后标明的拍卖品估计售价,并非实际售价。
第三条:规则适用范围
本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进行拍卖活动。凡参加本校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各方,包括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的代理人),均应视为完全接受本规则条款的约定,受本规则约束,在本校组织的拍卖活动中遵守本规则的规定,享有本规则规定的权利,承担本规则规定的义务。
在本校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参与竞投的竞买人,无论是自己亲自出席或者由代理人出席竞投,无论是以在拍卖活动中举牌竞投,还是以书面、电话或任何其他方式竞投,均被视为完全接受本规则。
参加本校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各方之间发生的各种争议,均应按照本规则的约定加以解决。
第四条:瑕疵之担保
本校对拍卖品的真伪及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对拍卖品的任何描述、说明、意见,仅供竞买人及其代理人参考,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构成对拍卖品真伪及品质的保证或担保。
所有拍卖品均以拍卖时的状态出售。因此,竞买人及其代理人应当亲自或委托专家审看拍卖品原物,并对自己所竞投某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任何竞买人在本校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参与竞投的行为,应被视为该竞买人对其准备竞投的拍卖品的真伪、品质等情况已经进行全面的检验和评估,对该拍卖品的现状和价值感到满意。竞买人参与竞投的行为表明其愿意承担因此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并已放弃对该拍卖品的真伪及品质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五条:特别提示
在本校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关于拍卖品的买卖合同关系已合法生效,该竞买人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委托人及买受人均应承认拍卖品已出卖、成交的事实,并享有法律规定及本规则约定的权利,承担法律规定和本规则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凡参加本校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务请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对自己参加本校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本校可以通过在拍卖会场张贴公告或者通过拍卖师在拍卖会上宣布的方式对本规则进行修改。
第六条:关于委托人
委托人委托本校拍卖其物品时:
( 一 ) 委托人若为自然人,必须持有效身份证并与本校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 二 ) 委托人若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持有效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并与本校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第七条:委托之代理人
代理委托人委托本校拍卖物品的,应向本校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包括:
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明;
(二)委托人的代理人若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须持有有效注册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经合法程序做出的授权委托书。
本校有权对上述文件以合法的方式进行核查
第八条:委托人之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校拍卖的拍卖品不可撤销地向本校及买受人保证如下:
(一)其对拍卖品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或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包括著作权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品的来源和瑕疵向本校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三)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品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校及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校及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第九条:保留价
除本校与委托人约定无保留价的拍卖品外,所有拍卖品均设有保留价。保留价由本校与委托人通过协商书面确定。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经委托方授权之拍卖标的流标之后,拍卖方有权以其保留价在该次拍卖会后出售,委托方须向拍卖方支付佣金。在任何情况下,本校不对某一拍卖品在本校举办的拍卖会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本校的决定权
本校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 一 ) 通过拍卖品图录、新闻媒体或其它载体对任何拍卖品做任何内容说明及评价;
( 二 ) 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
( 三 ) 拍卖品在图录中插图、拍卖品展览及其它形式的拍卖品宣传;
( 四 ) 某拍卖品是否适合本校拍卖;
( 五 ) 拍卖日期、拍卖地点、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事宜。
第十一条:未上拍的拍卖品
委托人与本校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品交付本校后,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校认为某拍卖品不适合由本校拍卖的,则委托人应自本校发出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品 (包装及搬运等费用由本校承担 ) ,本校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品之日解除。若拍卖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取走拍卖品,则本校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仍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本校有权以本校认为合理的方式处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本校因此产生之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第十二条:拍卖中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校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中止任何拍卖品的拍卖活动:
( 一 ) 本校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
( 二 ) 第三人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异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本校规定交付担保金,同时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 三 ) 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八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
( 四 ) 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
第十三条:委托人撤回拍卖品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均可向本校发出书面通知,撤回其拍卖品。因委托人撤回拍卖品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本校无关。
第十四条:自动受保
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校订立委托拍卖合同并将拍卖品交付本校后,所有拍卖品将自动受保于本校的保险,保险金额以本校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 ( 无保留价的,以该拍卖品的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该拍卖品原保留价为准 ) 。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保险和索赔,并非本校对该拍卖品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品由本校拍卖,即可售得相同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第十五条:保险费
拍卖成交后,除非委托人与本校另有约定,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如拍卖品未成交,委托人不必支付保险费。
第十六条:保险期间
如果拍卖品拍卖成交,保险期限至拍卖成交日起第七日 ( 含成交日 ) 终止或买受人领取拍卖品之日终止 ( 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 ) 。如果拍卖品拍卖未能成交,则保险期限至本校发出领回拍卖品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届满为止(含电话通知、短信通知、电邮通知等)。
第十七条:委托人安排保险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校不需投保其拍卖品,则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同时,委托人还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 ( 除非仲裁机构另有裁定 ) :
( 一 ) 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品的毁损、灭失向本校提出的索赔或诉讼做出赔偿;
( 二 ) 赔偿本校及任何他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品毁损、灭失等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 三 ) 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拍卖品的任何承保人。
第十八条:保险免责
因自然磨损、固有瑕疵、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銹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 ( 气候或气温 ) 变化、湿度或温度转变或其它渐变原因以及因地震、海啸、战争、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政变、罢工、社会骚乱等不可抗力及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对拍卖品造成的任何毁损、灭失,以及由于任何原因造成的图书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毁损、灭失,不在保险理赔范围之内。
第十九条:保险赔偿
凡属因本校为拍卖品所承诺的保险范围内的事件或灾害所导致的拍卖品毁损、灭失,一经本校认定,在七日内按照约定履行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竞投禁止
原则上委托人不得竞投自己委托本校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投。
第二十一条:出售收益支付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向本校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本校应自拍卖成交日起 35 天后将出售收益以人民币方式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二条:延迟付款
如本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校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价款,则本校将在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三条:税项
委托人所得的出售收益如应向政府纳税,委托人自行缴纳相应税费。
第二十四条:本校有权决定
本校有权接受委托人授权 ( 由委托人支付费用 ) 并视具体情况决定下列事项:
( 一 ) 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 二 ) 搬移、贮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品;
( 三 ) 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委托人提出的索赔;
( 四 ) 采取其它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委托人的款项。
第二十五条:拍卖品未能成交
如拍卖品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本校领取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取回该拍卖品 ( 包装及搬运费用由本校承担) 。超过上述期限,本校有权按本校认为合适的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并有权从出售收益中扣除有关费用,将余款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六条:风险承担
无论是未上拍或未能成交的拍卖品,委托人均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品,而在该期限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本校不承担任何保管责任,如发生作品丢失、灭失、损毁,本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委托人要求本校协助以邮寄、快递或其他通过第三方的运输方式退回其拍卖品,一旦本校将拍卖品交付邮寄、快递、运输部门、公司或其雇员等分支机构,则视为本校已退回该拍卖品,同时应视为委托人已领取该拍卖品。
第二十七条:拍卖品图录
为便于竞买人及委托人参加本校举办的拍卖活动,本校制作拍卖品图录,以文字及图片的形式,对拍卖品之状况进行简要陈述。拍卖品图录中的文字、参考价,图片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仅供竞买人参考,并可于拍卖前修订,不表明本校对拍卖品的真实性、价值、色调、质地、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
第二十八条:图录之不确定性
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品在图录及其它任何形式的图标,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者,以原物为准。本校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品用任何方式 ( 包括证书、图录、幻灯投影、新闻裁体等 ) 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品的任何担保。本校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不准确或遗漏之处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竞买人之审看责任
本校对拍卖品的真伪及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其代理人有责任自行了解有关拍卖品的实际状况并对自己竞投某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本校郑重建议,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以鉴定或其它方式亲自审看拟竞投拍卖品之原物,自行判断该拍卖品是否与本校拍卖品图录以及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所描述相符合,而不应依图录及影像制品和宣传品的描述做出决定。
第三十条:竞买人登记
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竞买人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的注册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手续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领取竞投号牌,否则不视为正式竞买人。
第三十一条:保证金
竞买人参加本校拍卖活动,不用交纳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本校之选择权
本校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本校举办的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或在拍卖会现场进行拍照、摄像等活动。
第三十三条:异常情况处理
在拍卖现场出现异常的情况下,本校有权做出紧急处理。如拍卖现场出现任何争议,本校有权协调解决。
第三十四条:付款时间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 ( 含成交日 ) 起七日内一次付清购买价款并领取拍卖品 ( 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 ) ,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风险转移
竞投成功后,拍卖品的风险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后 ( 以较早发生日期为准 ) 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 一 ) 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品;
( 二 ) 买受人向本校支付有关拍卖品的全部购买价款;
( 三 ) 拍卖成交日 ( 含成交日 ) 起七日届满。
第三十六条:领取拍卖品
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日 ( 含成交日 ) 起七日内于本校指定地点领取所购买的拍卖品。若买受人未能在此期限内领取拍卖品,则因逾期造成对该拍卖品的搬运、储存及各项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且买受人应承担其所购拍卖品毁损灭失的风险 ,即使该拍卖品仍由本校或其它代理人代为保存,本校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拍卖品毁损、灭失,不负任何责任。
第三十七条:包装及搬运
本校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买受人要求,提供代为包装及处理的服务。如果本校工作人员应买受人要求代为包装及处理购买的拍卖品,上述包装及处理仅应视为本校对买受人提供的服务,因此发生的任何风险及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负。在任何情况下,本校对因任何原因造成的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损坏、灭失不负责任。
如买受人要求本校协助以邮寄、快递或运输方式领取其所购买的拍卖品(包装及邮递、运输费用由买受人负担),一旦本校将拍卖品交付邮寄、快递、运输部门、公司或其雇员,则视为本校已交付该拍卖品,同时应视为买受人已按正常程序领取该拍卖品,此过程中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除非买受人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在邮寄、快递、运输过程中一般不予投保。
对于买受人指定或本校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公司及邮寄、快递、运输部门或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或灭失,本校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延期领取拍卖品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时间领取其购得的拍卖品,则本校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 一 ) 将该拍卖品储存在本校或其它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在买受人如数支付全部购买价款后,方可领取拍卖品 ( 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 ) ;
( 二 ) 对该拍卖品行使留置权,若买受人延迟领取该拍卖品超过三十日时,本校有权视具体情况依照中国法律法规之规定处理该拍卖品,以处理所得抵偿本校垫付的保管费、保险费、搬运费等。
第三十九条:保密责任
本校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本规则维护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本校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十条: 鉴定权
如果本校认为需要,可以对拍卖品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品的状况不符的,本校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委托拍卖合同。
第四十一条:著作权
本校有权自行对委托人委托本校拍卖的任何物品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并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图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的著作权,有权对其依法加以使用。
第四十二条: 免除责任
本校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 对委托人或买受人的任何违约行为不承担责任。 在委托人或买受人出现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本校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向委托人或买受人披露另一方的名称和地址,使受到损害的一方得以通过法律诉讼获得损害赔偿。但是,本校在向委托人或买受人披露该等资料之前,将采取合理步骤通知将被披露资料的一方。
第四十三条:施行时间
本规则于 2015年4月1日起施行。